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其评残手续和审批程序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填写《伤残人员登记表》,附单位报告、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工伤鉴定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经审查同意后,出具伤残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检查,符合伤残等级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填写《伤残抚恤证》。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评烈所需材料有哪些
(1)牺牲者遗属或基层组织要求评烈的书面申请;
(2)有关牺牲者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证明材料及牺牲人员生平事迹;
(3)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的评烈请示;
(4)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评烈请示;
(5)《革命牺牲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
(6)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
(7)犯罪现场勘查笔录;
(8)死亡鉴定书;
(9)司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终身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