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3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7年第28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生活现状,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
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1100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由每人每年650元提高到100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
根据《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我市农村低保资金“由2004年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按5:3:2比例负担的农村定期定量救济人员的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困难户救济金两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此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新增加的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负担。
三、调整标准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1.调标排查阶段(2007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各县(区)在制定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由县(区)、乡(镇)、村三级负责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大排查,摸清底数,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排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5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排查报告。
2.审批发证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在排查基础上,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开展审批工作,确定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对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并进行年审后继续使用原证。低保对象审批发证工作要在6月30前结束。
3.发放保障金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从7月1日开始,按新确定的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原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月救助标准(1—6月份的保障金仍按原标准发放,调整月救助额后增加部分从2007年1月1日起补发)。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资金必须按季度、实行“实名制”,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明细,由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银行于7月30日前按规定发放到户。
(二)有关要求
1.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市、县(区)要足额安排农村低保资金,不留缺口。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解决农村低保资金两条线拨付问题,保证低保资金的快速及时下拨。要按季度、实名制、银行化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低保资金不到位、发放不及时、挤占挪用等问题
2、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家庭收入核实办法,要以收入核实结果为审批依据,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要严格程序,坚持村民代表评议和长期公示制度,把好审批关,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3、加强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规范化管理,建立政策、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及管理发放、工作运行、监督和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运行质量。
四、切实加强领导组织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把好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到位,按时足额发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此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