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政办发(2006)54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灾害救助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中国网通本溪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本溪电业局、市委宣传部、本溪日报社、本溪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本溪市支队、本溪市消防支队、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国家、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3现场救灾工作组及职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地区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局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现场救灾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本溪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本溪市支队、本溪市消防支队和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商业局、中国网通本溪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本溪电业局、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处理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中国网通本溪分公司、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本溪电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本溪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2.5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本溪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本溪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做好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的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市水务局:负责汛情的监测和上报;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保证灾区市场稳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物资,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稳定市场物价。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中国网通、辽宁移动、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工作。本溪电业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武警本溪市支队、本溪市消防支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铁路设施。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情况、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储备,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区)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人力资源准备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灾害信息准备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受灾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3.5社会动员准备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灾情报告与通报
4.1责任报告单位(一)市、县(区)民政部门;(二)市、县(区)水务部门;(三)市、县(区)农业部门;(四)市、县(区)气象部门;(五)市、县(区)地震监测机构;(六)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七)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报告时限县(区)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4.3报告内容灾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4.4灾情通报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县(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情通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灾害救助。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和基本要求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分为4个响应级别,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Ⅰ级响应5.2.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一)因灾死亡20人以上;(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5.2.2启动程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5.2.3启动措施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受灾县(区)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5.2.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5.3.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20人(不含)以下;(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万人以上5万人(不含)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不含)以下。5.3.2启动程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5.3.3响应措施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5.3.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5.4.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不含)以下;(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3万人(不含)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不含)以下。5.4.2启动程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5.4.3响应措施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5.4.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5.5.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1万人(不含)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不含)以下。5.5.2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县(区)开展救灾工作。5.5.3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度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等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做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