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经营性公墓(含骨灰林、骨灰塔);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点)等设施建设的审批。 条件: ⒈符合国家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及殡葬服务业发展需要; ⒊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殡仪服务中心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等级馆、公墓建设标准。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资金。 程序: 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或从事殡仪服务行业的,应首先到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⒉市殡葬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项目,作好说明工作,如有必要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⒊市殡葬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经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 ⒋办理经营性公墓项目(含骨灰塔、骨灰林),经市民政局审查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⒌办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骨灰堂项目,经市民政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⒍办理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点),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⒎申请人需要听证的,按《辽宁省行政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时限: ⒈申请之日告知是否受理; ⒉受理后,正常情况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⒊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 |